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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將適當擴大電費峰谷價差但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暫不調整
發布者:佚名 信息來源:江西發布 發布時間:2022-11-10 瀏覽量:
剛剛,“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在南昌召開,會上介紹了我省《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情況。
小編了解到,江西將適當擴大電費峰谷價差。即: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電價時段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暫不調整(保持穩定)。
電價為何要調整?
現行機制已運行17年,需優化
我省現行分時電價機制是2005年制定的。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和電力系統的變化,當時設定的時段劃分與當前實際負荷峰、谷不相匹配;同時,峰谷電價價差偏小,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作用有限。為促進用電移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提高電力系統效率,需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適應新能源未來發展需要
適應江西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電價將如何調整?
分季節重新劃定峰、谷、平時間段
根據用電負荷特性,分季節重新劃定峰、谷、平時間段。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3.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適當擴大峰谷價差
適當擴大峰谷價差。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電價時段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進一步明確執行范圍
進一步明確執行范圍。按照國家要求,并考慮當前經濟形勢下,我省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經營困難與難以錯峰用電的實際情況,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監獄生產企業用電外,進入電力市場的大工業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原已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年內保持不變。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對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影響如何?
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沒有影響。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保持穩定。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仍按省發改委《關于印發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2〕1229號)有關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未納入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考慮到當前經濟形勢下,部分一般工商業用戶、尤其是小微企業經營困難,且難以避峰用電,此次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為大工業用戶,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來源:江西發布)
小編了解到,江西將適當擴大電費峰谷價差。即: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電價時段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暫不調整(保持穩定)。
電價為何要調整?
現行機制已運行17年,需優化
我省現行分時電價機制是2005年制定的。隨著我省社會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和電力系統的變化,當時設定的時段劃分與當前實際負荷峰、谷不相匹配;同時,峰谷電價價差偏小,引導用戶削峰填谷作用有限。為促進用電移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提高電力系統效率,需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
適應新能源未來發展需要
適應江西新能源大規模發展、電力市場加快建設、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等新形勢新要求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電價將如何調整?
分季節重新劃定峰、谷、平時間段
根據用電負荷特性,分季節重新劃定峰、谷、平時間段。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3.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適當擴大峰谷價差
適當擴大峰谷價差。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電價時段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進一步明確執行范圍
進一步明確執行范圍。按照國家要求,并考慮當前經濟形勢下,我省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經營困難與難以錯峰用電的實際情況,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監獄生產企業用電外,進入電力市場的大工業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原已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年內保持不變。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統一執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對居民生活用電價格影響如何?
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對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沒有影響。居民和農業用電價格保持穩定。居民生活用電分時電價仍按省發改委《關于印發的通知》(贛發改商價字〔2012〕1229號)有關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未納入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考慮到當前經濟形勢下,部分一般工商業用戶、尤其是小微企業經營困難,且難以避峰用電,此次完善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為大工業用戶,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來源:江西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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